1.勞動鑒定委員會設省、州(市、行署)、縣(市、區(qū))三級,委員會成員由同級勞動、人事、衛(wèi)生、工會等部門的負責人和醫(yī)療單位的各科專家組成。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和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鑒定的日常事務。
(1)貫徹執(zhí)行有關勞動鑒定的政策、規(guī)定;
(2)對因傷、病休息的職工定期進行復查,確定職工傷、病醫(yī)療終結時間,并提出安排復工或其他處理意見;
(3)負責收集、整理和保存與職工傷亡事故、職業(yè)中毒有關的材料(如事故報告、原始病歷和病歷摘要,診斷書、X光片、現(xiàn)場證明書等);對需要鑒定的材料進行填報。
6.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在勞動鑒定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勞動鑒定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1)承辦勞動鑒定的日常工作;
(2)管理勞動鑒定方面的文書、檔案、印鑒;
(3)負責勞動鑒定方面的咨詢;
(4)負責勞動鑒定專家的聘請和調整;
(5)辦理勞動鑒定委員會授權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6)負責組織勞動鑒定專家進行鑒定工作。
(五)鑒定工作程序
1.勞動鑒定范圍:
(1)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的鑒定;
(2)工傷與職業(yè)病職工傷殘等級及護理依賴程度鑒定;
(3)工傷職工超過12個月以上的工傷醫(yī)療期的確定以及工傷醫(yī)療期滿后或者舊傷復發(fā)仍需治療的確認;
(4)職工供養(yǎng)直系親屬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的鑒定;
(5)對本級勞動鑒定結論不服的復查和對下級勞動鑒定結論不服的重新鑒定;
(6)同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委托的鑒定;
(7)上級勞動鑒定委員會委托的鑒定。
2.勞動鑒定申報要求:
(1)職工在醫(yī)療期內治愈或者病、傷情處于相對穩(wěn)定狀態(tài),或者醫(y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方可進行鑒定;
(2)病、傷職工所在單位應按要求填寫《云南省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
(3)鑒定應提供病、殘職工完整的原始病歷、診斷結論、X光片等資料以及工傷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
(4)因工負傷鑒定的應有工傷認定書或其它有效證明,患職業(yè)病的應有職業(yè)病防治所的職業(yè)病診斷書。
3.勞動鑒定的受理:
(1)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對《鑒定表》及隨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報材料予以受理;
(2)凡因工、因病符合勞動鑒定的職工,用人單位應組織鑒定。對符合鑒定而企業(yè)、單位不予申報鑒定的,職工及其親屬可以申請鑒定。要求是:屬于因工鑒定的,由申請人提供有效的工傷證明、醫(yī)療檢查材料;屬于因病鑒定的,由申請人提供醫(yī)療檢查材料。無論是因工或因病鑒定,經受理后都要服從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安排和要求。
4.符合鑒定的材料受理后由辦公室選擇以下程序予以鑒定:
(1)對鑒定材料進行分類、分科整理、登記;
(2)對需要進行重新檢查的,通知單位或被鑒定人檢查醫(yī)院和檢查項目;
(3)對需要進行面視的,通知單位或被鑒定人面視時間、地點等;
(4)對需要重新檢查或面視而被鑒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的,鑒定委員會有權據(jù)情定案,不再安排鑒定;
(5)專家組鑒定依據(jù)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頒布的鑒定標準對鑒定材料進行技術鑒定并寫出鑒定意見;
(6)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依據(jù)專家組鑒定意見作鑒定結論書通知單位或被鑒定人。
5.鑒定復查:
(1)被鑒定人對本級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30日內向本級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復查,并提出申請復查理由,辦公室根據(jù)復查申請事由進行審核,確屬應予復查的,填寫《云南省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復查表》;
(2)復查申請應在接到鑒定結論30日內申請,逾期申請的不予受理,對復查結論仍不服的應在30日內向上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逾期申請的不予受理,省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如病情和傷情變化需向本級勞動鑒定委員會提出重新鑒定者,宜在鑒定結論下發(fā)一年之后申請再次鑒定;
(4)凡提請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重新鑒定的,原鑒定委員會應出具同意上報鑒定的意見,受理重新鑒定的勞動鑒定委員會應將重新鑒定的結論通知原鑒定委員會,原鑒定委員會應服從上一級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
6.鑒定歸檔
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在鑒定結束后,將鑒定材料立卷歸檔備查,歸檔材料應包括《鑒定表》及其所附醫(yī)療檢查材料等鑒定依據(jù)、專家結論書、工傷證明書等。
(六)勞動鑒定費用
1.勞動鑒定費用不論因工傷殘、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凡經單位同意第一次鑒定的,其鑒定費用由單位支付。
2.申請復查鑒定的不再收取鑒定費。
3.對復查鑒定結論不服,提請上一級鑒定的,鑒定費用由申請方負擔。
4.由于病情或傷情變化,一年后申請重新鑒定的,不論其結論是否改變,鑒定費用均由申請方負擔。
5.勞動鑒定收費的使用范圍:
(1)勞動鑒定聘請專家的報酬;
(2)召開勞動鑒定會議的費用;
(3)勞動鑒定專家鑒定的會見費用;
(4)勞動鑒定所需表、卡、冊、證等印刷費;
(5)與勞動鑒定相關的宣傳、培訓等業(yè)務經費;
(6)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經費支出;
(7)其他與勞動鑒定相關的費用。
勞動鑒定的費用支出本著勤儉節(jié)約的原則,勞動鑒定費用年終結余部分,可轉下年使用。
(七)有關規(guī)定
1.各級勞動鑒定委員會可根據(jù)本規(guī)則制訂具體的實施細則,但不應超出本規(guī)定的范圍。
2.機關、事業(yè)單位職工的勞動鑒定工作,在省級機關事業(yè)單位醫(y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成立之前,由勞動鑒定委員會承擔。